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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包装、废弃物指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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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指令主要限制包装材料中不得含有重金属有害物质,及明确包装材料废弃物之回收与再利用目标。该指令在1994年12月31日在官方刊物上发布,并于1996年6月30日转为正式的欧盟国家法律,2004年2月11日包装废弃物指令94/62/EC被修订,新指认为2004/12/EC,其主要内容如下:

  a)重金属有害物质含量限制:铅、镉、汞、六价铬总量合计不得大于0.01%(W%)

  b)要求各会员国在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再生产率最小为60%,再循环率为55%至80%,各材质的最小再循环率见表1-6。

  c)2010年前完成包装材料完全禁用上述重金属。

  91/338/EEC镉指令

  该指令是欧盟在1991年制定的关于限制在色素、染料、稳定剂和电镀中使用镉的指令。指令中规定在塑料制品及液态涂料(不管是水性,还是油性涂料)中镉之含量不得超过0.01%(100ppm),特定设备的电镀镉则禁止使用。

  电池指令

  目前执行的电池指令为91/157/EEC及延展指令98/101/EC、2002/525/EC。

  指令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,禁止销售含汞量超过0.0005%的电池和蓄电池(汞含量不超过2%的纽扣电池除外)。

  重金属含量超过一定水平(镉>0.025%,铅>0.4%)的电池或蓄电池应标注特别符号以表明需单独回收。

  欧盟第93/86/EEC指令要求电池应在电池标签上标注重金属含量、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标志。

  欧盟第2002/525/EC号指令规定,自2006年1月1日起不得出售用于电动汽车的含金属镉的电池。获得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。

  2006年7月6日新的电池指令2006/66/EC已获得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,从2008年9月26日起,含镉量超过0.002%的电池将禁止在欧洲境内销售。